摘要:《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設計規范》(2005版)(GB50045-1995),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、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. |
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
第361號
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局部修訂的公告
現批準《高層民用建筑沒計防火規范》GB 50045—95(2001年版)局部修訂的條文,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。其中,第3.0.1、3.0.2、3.0.8、4.1.2、4.1.3、4.1.12、4.2.7、4.3.1、6.1.1、6.1.11(1、2、3、5、6)、6.1.16、7.4.2、7.4.6(1、2、7、8)、7.6.1、7.6.2、7.6.3、7.6.4、9.1.1、9.1.4(1、2、3)、9.4.1、9.4.2條(款)為強制性條文,必須嚴格執行。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。
局部修訂的條文及具體內容,將在近期出版的《工程建設標準化》刊物上登載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
二○○五年七月十五日
1 總則
1.0.1 為了防止和減少高層民用建筑(以下簡稱高層建筑)火災的危害,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,制定本規范。
1.0.2 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,必須遵循“預防為主,防消結合”的消防工作方針,針對高層建筑發生火災的特點,立足自防自救,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,做到安全適用、技術先進、經濟合理。
1.0.3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、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:
1.0.3.1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(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);
1.0.3.2 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。
1.0.4 本規范不適用于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、會堂、劇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層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。
1.0.5 當高層建筑的建筑高度超過250m時,建筑設計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,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、論證。
1.0.6 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,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,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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